|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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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鑫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临邑鑫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民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借款58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8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00元,由被告临邑鑫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