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市永成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市永成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5780007.9元。 二、被告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市永成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利息(以5780007.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上述款项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30元,由被告山东齐鲁金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