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涉案东方红904型拖拉机(发动机号:YM0765254出厂编号:0800357)返还原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553.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辽宁华农农机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元221.43,应予退还132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