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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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工业园区支行 阳泉市远通耐火材料厂 阳泉市远景耐火材料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远景耐火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建行阳泉工业园区支行剩余贷款本金2173094.24元及利息[包括截止2019年12月3日的利息(含罚息)78159.06元及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全部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滋生的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年利率5.655%计算,逾期贷款罚息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 被告远通耐火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建行阳泉工业园区支行对***位于阳泉市郊区政府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产在债务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10元,减半收取计1240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405元,由被告远景耐火厂、远通耐火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