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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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公路路产损失、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吊车拖车施救费、车辆租赁费共计930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