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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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晟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内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市正帝空调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晟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7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按月利率10.7‰计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在月利率10.7‰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利息。以本金299.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在月利率10.7‰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利息); 二、被告***、***、***、***、***、***、***、***、德州市正帝空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海内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晟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山东晟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房权证武字第××号、武国用2012第××号),原告对抵押房产及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33元及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晟峰空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德州市正帝空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海内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0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