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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恒洁电器有限公司、郑州金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第3241063号“”商标、第1388600号“”商标、第2056165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绍兴恒洁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恒洁”字样; 三、被告绍兴恒洁电器有限公司、郑州金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四、驳回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20元,被告绍兴恒洁电器有限公司、郑州金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担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