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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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万元(已付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护理费41880元、误工费34848.7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31271.3元、车损29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727.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7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69597.82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2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15元; 四、被告***已垫付的11813.61元应从上述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