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三零嘉微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成都三零嘉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章程以及修正案、2014年(含2014年)以来至今的股东会(含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置于成都市高新区云华路333号3栋12、13层,在成都三零嘉微电子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供***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三、变更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成都三零嘉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4年(含2014年)以来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性帐簿、固定资产明细账、债权债务台账),置于成都市高新区云华路333号3栋12、13层,在成都三零嘉微电子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供***查阅;在***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委托的会计师或律师(共计不超过2名)辅助进行,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