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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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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誉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新化县湘誉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和逾期加息并应按合同约定从2015年7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偿还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湖南省新化县湘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新房字第F080071号、新房字第F0110519号、新房字第F0110520号、新房字第F0110521、新房字第F0110522号、新房字第F0110523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及新国用(2008)第0000002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6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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