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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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002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3953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日起,以本金35049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计至还清本款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反诉受理费11026元,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