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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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恩施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恩施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7月4日止的利息74.613892万元,以及自2019年7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执行利率基础加收50%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在最高额抵押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普庵村四组的房地产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被告***、***的房产证号为利川房权证都亭字第××、20××18、20××19、20××20号,土地证号为利国用(2013)第1178号;被告***、***的房产证号为利川房权证都亭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利国用(2013)第861号;被告***、***的房产证号为利川房权证都亭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利国用(2013)第854号;被告***、***的房产证号为利川房权证都亭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利国用(2013)第857号)。 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3354元,由被告恩施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