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庆云弘光蜡业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庆云庆金车行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 扬州亲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庆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庆云庆金车行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4.9万元,并以299.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1月16日,按月利率7.975‰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6月28日,按月利率11.9625‰支付逾期利息;以294.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9625‰支付逾期利息;以欠息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1月16日,按月利率7.975‰支付复利;以欠息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9625‰支付逾期复利。被告山东庆云庆金车行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5万元应从上述利息数额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山东庆云庆金车行有限责任公司以编号为2019-006号的动产抵押清单(清单附后)中载明的动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因保证责任产生的3134130.17元的破产债权。被告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庆云庆金车行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庆云弘光蜡业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以其与***的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庆云弘光蜡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庆云庆金车行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6元,由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山东庆云庆金车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庆云弘光蜡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7-8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