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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庆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29.9万元,并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月利率4.35‰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525‰支付逾期利息;以欠息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月利率4.35‰支付复利,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6.525‰支付逾期复利。

二、被告山东庆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庆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6元由被告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庆云德利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2021-7-9
发布日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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