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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2174.05元。 二、被告***垫付的20000元从原告***获得的赔偿款中予以返还。 三、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垫付的33004.34元从原告***获得的赔偿款中予以返还。 四、第三人邳州市医疗保障局支付的108.25元,从原告***获得的赔偿款中予以退还。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鉴定费2700元,合计365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