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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眼井支行
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潮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眼井支行借款本金3,950,000.00元、利息258,762.59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后期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3,9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01%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共计4,208,762.59元。

二、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眼井支行对被告***、***共有的位于鄂州市凤凰南路与十一号路交汇处高知秀园小区12、16、18、19、20号楼一层7号门面房[房产证号:06××58,土地证号:鄂州国用第(2006)第1-2-5480号,建筑面积531.9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70.00元,减半收取计20,23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5,235.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眼井支行预交,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账号: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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