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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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周转材料补偿费2810770.4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7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上诉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64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499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3元,共计260539元,由上诉人***、***、***、***负担143436元,由上诉人***负担和被上诉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71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7-27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