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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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凯远恒业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利息65695.78元,(以上利息止到2019年8月14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凯远恒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凯远恒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4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负担21元,由被告淄博诺立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凯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凯远恒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