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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秦皇岛民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市第一医院 卢龙县华伟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施救费等共计135847.18元(140847.18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 二、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代原告***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由原告***负担199元,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