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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行政纠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86438号关于第31603517号“欧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第31603517号“欧亚”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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