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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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 内蒙古亚太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内09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维持第二、三项判决。 二、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后效后三十日内为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办理所购买的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数码商务大厦东北角1-3层1900平米商品房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手续;上诉人于被上诉人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第二日支付被上诉人购房款146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44元,由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9-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