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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富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
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
泰州吉港传动有限公司
江苏虹新亨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州富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支付借款33997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按年利率6.6%计算利息;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利息;计算上述利息时扣除已给付利息851606.04元)。

二、被告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江苏虹新亨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吉港传动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泰州富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江苏虹新亨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吉港传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富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7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740元,由被告泰州富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江苏虹新亨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泰州吉港传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774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裁判日期 2018-12-07
发布日期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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