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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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 上海鼎炘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鑫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甘肃康博丝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爱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平凉市宏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兰昌碳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甘肃康博丝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归还下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借款本金103500000元、利息3426632.49元,并按年利率9.8%计算支付2019年3月21日之后利息,随本付清;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有权对抵押的,产权在被告平凉市宏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平凉世博伟业家居建材广场B1楼1-4层的第2012010070号、第2012010127号、第2012010170号、第2012010215号、第2012010219号、第2012010220号共318间面积19122.93㎡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7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有权对被告甘肃康博丝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平凉市××里的平国用(2011)第459号141380㎡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上海鼎炘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抵押物变现受偿后剩余未受清偿的,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在被告甘肃康博丝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鼎炘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被告上海兰昌碳素有限公司、上海爱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华鑫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按其各自在甘肃康博丝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股权比例3%、6%、6%分别承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033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承担1725元,被告甘肃康博丝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76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