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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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雪婷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赵雪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50000元,利息75937元,合计525937元;并支付2018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郑秀芝、***、苏兰、***、廖红君、***、蔡兆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赵雪婷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被告***、赵雪婷、***、郑秀芝、***、苏兰、***、廖红君、***、蔡兆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