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祥赢电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源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4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421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第七项; 三、驳回深圳市鼎源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5534元(深圳市鼎源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鼎源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34元,深圳市祥赢电路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54元(深圳市祥赢电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祥赢电路有限公司负担3354元,深圳市鼎源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深圳市祥赢电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鼎源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迳付诉讼费用2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14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