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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兴化市第三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给付221716.26元(汇入***中国银行泰州高港支行营业部账户,卡号:62×××27);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给付115000.33元(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梅园支行账户,卡号:62×××79);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47247.89元(汇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账户,账号:12×××0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0元、司法鉴定费2110元,合计47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司法鉴定费1055元,合计1455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790元、司法鉴定费1055元,合计2845元,被告平安财险泰州公司负担案件案件受理费4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4000元、被告***已预交700元、故由被告***、被告平安财险泰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分别给付原告2145元、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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