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的判项为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给付李凤江工程款871899.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14元,由李凤江负担5450元,由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0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14元,由李凤江负担5450元,由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0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