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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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 泰州市富港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借款本金900000元以及截至2019年1月25日的利息、罚息29854.99元,并给付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承担律师代理费61792元;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就被告***、***名下位于泰州市高港区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之债务; 三、被告泰州市富港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履行的债务部分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316元,由被告***、***、泰州市富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