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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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泰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39690.58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给付22235.32元(汇入***中国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营业部账户,卡号62×××1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司法鉴定费912元,合计1312元,由原告***负担司法鉴定费640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司法鉴定费272元,合计472元;由被告大地财险泰州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