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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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天王物资有限公司 合肥谱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合肥谱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天王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6365.84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36365.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合肥谱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