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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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410万元、利息516353.20元、罚息145173.60元,合计14761526.8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296%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8900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两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三、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35号的不动产[权证号:泰州国用(××)第××号、泰房权证高房权证高字第**]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四、被告***、***对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7232元,由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元,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22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对被告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中剩余部分117223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