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新千飞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防城港市新千飞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49641.8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49641.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5元,减半收取3272元,由被告防城港市新千飞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6545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 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