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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宏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 镇江市宇轩硅材料有限公司 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市宇轩硅材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扬中飞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代偿款5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泰州市宏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应各承担八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400元,由被告镇江市宇轩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扬泰电子有限公司、江苏迈世达电子有限公司、泰州市宏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