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射阳县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射阳县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合计2990.04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598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以119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以1794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以2392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以2990元本金为基数,均按日利率0.03%计算); 二、驳回原告射阳县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