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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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腾辽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腾辽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23333元; 二、被告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腾辽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费23333元的利息(从2016年11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腾辽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辽宁腾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被告东莞顺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