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在宇工贸有限公司
丹东市全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东市全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在微信“全普电暖、18341552888(微信号wxid_h3udey23i3or22)”、“全普.电热板厂13470081000”和快手号RW13470081000上发布的侵权信息;

二、被告丹东市全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微信“全普电暖、18341552888(微信号wxid_h3udey23i3or22)”、“全普.电热板厂13470081000”和快手号RW13470081000上发布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保留时间不少于30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据原告青岛在宇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丹东市全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丹东市全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在宇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青岛在宇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原告负担3400元,被告负担4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1-09-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