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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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秀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金额274788.5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4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新秀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3元,由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原告负担73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