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周某2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498262.3元,其中向原告***、***直接支付460142.3元,向被告***支付38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2元,减半收取6216元,由***、***负担2628元,被告***负担3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