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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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1081执1100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与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金太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周福忠、刘春兰保证合同纠纷诉讼费收缴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69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故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的(2018)苏1081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的诉讼费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