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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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欠款11474.04元及利息(以11474.0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65元,由被告***、***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