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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友邦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5970万元及利息386569.5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9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友邦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费10万元。 三、被告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山西中洋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山西金昌科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友邦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山西中洋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山西金昌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友邦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有权以鲁(2017)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492号抵押权证项下被告青岛友邦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7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7733元,由被告青岛友邦源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达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山西中洋能源有限公司、山西力神经贸有限公司、山西金昌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