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凉市新振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凉市新振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3721.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7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被告平凉市新振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