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2018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436.7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无锡顺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预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径付给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4-22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