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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

30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即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0%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西段X号片区聚英花园X幢X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随本案义务标的款一并向其转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19
发布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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