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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江苏跨祥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辆及货物损失1835元、施救费165元、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500元,计款125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施救费135元、医疗费24870.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计款26265.36元。

三、被告李桂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评估费2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原告确认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62×××70内。汇款时如有疑问,请联系原告预留的手机号131××××508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兰李桂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3-24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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