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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宁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宜良瑞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富宁东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江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湖北江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宜良瑞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8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二、被告湖北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宁东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工程款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宜良瑞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0.00元,减半收取计6860.00元,由被告湖北江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56.00元,原告宜良瑞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130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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