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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华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邹平市青阳镇鼎好超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邹平市青阳镇鼎好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444621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拆除含有“联华超市”字样的店招;

二、被告邹平市青阳镇鼎好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各项支出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邹平市青阳镇鼎好超市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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