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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初40号民事判决; 二、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好生店、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44462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拆除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好生店含有“联华超市”字样的店面招牌; 三、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好生店、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好生店、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字号,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不得含有“联华”字样; 四、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五、驳回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好生店、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好生店、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