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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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泰州市成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圣煌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成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长兴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00000元,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72%计算;本金1600000元,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按月利率1.44%计算,自2018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72%计算;计算利息时扣减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97351元),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6236元。 二、被告江苏圣煌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泰州市成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成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40元,由被告泰州市成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圣煌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74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18-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