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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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陈成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23661.3元,并以223661.3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2328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404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于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